合肥百货: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8-3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4]天律证字第 00140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蒋敏、陈磊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14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百货
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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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刊登了
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
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
女士主持。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8 日 15:00 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 15:00。
(五)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名,共代表股份 251,229.51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2.21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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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8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共代表股份 247,734,2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66%。股东
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9 名,共代表
股份数 3,495,2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8%。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
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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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
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陈结淼先生为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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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经办律师:蒋 敏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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