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5-13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5]天律证字第 00074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蒋敏、李军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百货
-1-
法律意见书
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
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刊登了
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提
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5月11日15:00至2015年5月12日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
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
女士主持。
(五)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1 名,共代表股份 290,909,437 股,占公司股
-2-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37.30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共代表股份 288,765,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267%。股东
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5 名,共代
表股份数 2,143,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49%。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
-3-
法律意见书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
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4
年度报酬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经办律师:蒋 敏
李 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