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08-08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没有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净资产的50%。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蚌埠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原蚌埠市百
货大楼,于2003年被本公司收购)于2001年为蚌埠化工总公司1119.8万元借款提
供保证担保(公司控股比例86%,实际担保额963.03万元)。2014年,蚌埠化工
总公司实施完成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已按法院认可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安徽省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蚌埠化工总公司破产程序。由于本公司担保责任尚
未完全消除,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
承诺如因上述担保致使本公司实际履行担保义务,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运
公司将向本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
(借款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原名安徽乐普生
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年5月16日一审判决借款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诉讼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海
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报告期内,该案尚无
新进展。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周谷堆大兴新市场配套商铺的全部合格购房
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5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期限自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
止。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6008.5 万元(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系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的全
资子公司,实际担保额 3293.56 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 4756.59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45%。
独立董事: 雷达 、陈国欣、刘京建、陈结淼
20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