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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化纤:独立董事-丁晋奇2021年述职报告2022-05-28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晋奇先生 2021 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
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21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杜晓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内部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
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曲大军先生担任公司内部董事表示赞同。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3.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奎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李奎先生担任公司副经理表示赞同。经审查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程志国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程志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赞同。经审查
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
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鉴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且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进行调整。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 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
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四)对公司 2020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对招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结算审计三项主要业务,对公司内部控
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
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
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
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地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
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
实际中得以有效地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2020 年度,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33,288,434.13 元,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40,606,693.27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773,895,127.40 元。2020
年受全球疫情影响,尤其国外疫情超预期发展,产品产销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虽然第
四季度产销率有所回升,但全年毛利率仍较 2020 年度有所下降,因此,公司 2020 年经
营业绩为亏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 2020 年制定的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
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
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
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
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 2021 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
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
       本人认为:2020 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的担保
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
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
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
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应当由银行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本人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
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7.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
的。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
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对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9、《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第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
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徐樑华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经
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
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
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五)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确认 2021 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并调整预计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
为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
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
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
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
       本人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的
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3.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
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
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
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应当由银行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本人认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
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审议程序合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本人同意《关于购买吉林宝旌炭材料有限公司 31%股权的议案》。
    (七)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范围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
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
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6.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审阅,本人认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
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
形,本人同意该报告。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
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我们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保证 2021 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二)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21 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
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
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和薪
酬分配参加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丁晋奇
    电    话:13906251258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