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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公用: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1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十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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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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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

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07 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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