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
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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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交流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误导
性的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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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
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第一责任人为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内容。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发表业绩简讯
和文章。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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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宣传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媒体的宣传报道
在确有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
但不限于组织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监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理解。
(十)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十一)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危机处理工作。
(十二)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建立完备档案。
(十三)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十五)根据监管机构和自律管理组织的通知或要求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报告工作成果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调研工作。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如下: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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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应变能力。
(四)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采购、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
第九条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互动交流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分析师、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等政府部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自律监管组织。
(七)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已公开披露的法定或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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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九)答复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十)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非
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二)投资者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和答复相关信息。
(三)股东大会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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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四)公司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1.公司官方网站。当条件具备后,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官方网站网址在
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布,若有变更,公司及时公告。
2. 互动易平台。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3.新媒体平台。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4.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媒体或其他便利
投资者沟通的渠道接受投资者咨询。
5.公司可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五)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
机构及个人)调研。
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调研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
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接待调研的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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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六)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1.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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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
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开展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
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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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3.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
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
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管理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办公室、
销售部门等涉及对外宣传工作的部门计划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
外界传达信息时,如前述信息可能涉及公司战略规划、兼并收购、
资产重组、重大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作、重大合
同、财务数据、经营数据、重大诉讼或仲裁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相关
人员或部门应将该等信息样稿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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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专员审核确认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现场参观、座谈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避免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或其他平台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迎合市场热点或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因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
及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
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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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
研或采访的,均须履行事后核实程序,即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进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活动内容予以详细记载,
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
第三节 股东权利行使和诉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
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
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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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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