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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界:监事会知情保障制度(2019年3月)2019-03-19  

						                     监事会知情保障制度
    (经 2019 年 3 月 15 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 2018 年度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监事会知情权,促进和支持监事会监督履职,发挥监事
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有效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布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
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以及总部各部室、各成员单位都负有无条件提供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条例、总裁工作、总裁工作规
则、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以及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等制度中应以专门条款阐述
保障监事会知情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高管层应建立完善保障监事会履职所需相关材料的提
供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前告知制度和工作程序,支持和
保障监事会履职所需知情权。
   第五条 当公司对监事履职所需相关资料提供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时,
监事会可以就相关情况进行质询。当由于相关资料提供不规范,导致监事不能正
常履行职责时,监事有权拒绝审议、拒绝签署相关议案和决议。
   第六条 公司建立完善监事会履职所需材料提供和报送制度。公司各高管、
各部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材料资料按照第一时效的原则,在报送公司董事
会、高管层的同时,及时报送监事会或审计监督部。
   (一)工作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工作会
议纪要、各类管理制度、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文本等;
   (二)财务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及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
告,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
   (三)决策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决策的决议、决
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
   (四)统计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资
料及有关汇报、分析材料;
   (五)临时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突发重大事件报告、敏感信息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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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会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建立监事会及其成员列席相关会议制度,凡是涉及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
有关的重要会议,均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以保障监事会及其成员及时了解经营
决策情况。监事会列席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各类经营管理决策性专
题会议;
   (二)各类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
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各种会
议;
   (三)各类工程采购会议:包括投资项目评审、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决算
(结算)会议以及工程招投标、重大物资采购会议;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有关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
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监事会受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列席会议
人员。若监事会主席不能列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委托其他监事会人员列席并及
时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监事会未能列席的重要会议,公司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会议情况并请监事会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完善重大事项通报和沟通制度。凡涉及公司战略规划、重
大投融资、改制改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
人事变动、违法违规违纪、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事项,应明确由相关
高管层或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和沟通。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障监事会不受任何条件和理由限制的查
阅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活动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议记录、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会议记录、总裁办公会议记录、成员单位班子会议记录以及生产经营报
表、财务报表及财务账目、原始凭据、项目审计资料、重大项目工作资料等。
   第十条 监事会将履职所需材料提供情况、所需列席会议情况、重大事项通
报沟通情况以及配合支持监事会履职调阅资料等知情保障情况,进行日常记载考
核,并纳入对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总部各部室及成员单位班子履职评价重


                                 2/3
要组成部分。
   对监事会要求提供情况资料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而以各种理由推辞或拒绝的
单位和个人,发生第一次由监事会口头警示,发生第二次由监事会通报批评,发
生第三次、属于普通员工的,由监事会报请党委会并由经营班子予以辞退;属于
部门负责人、成员单位班子成员的,由监事会直接评定当年度履职不合格并报请
党委会批准由经营班子解聘;属于董事会成员、高管层成员的,由监事会直接评
定当年度履职不合格并向有关监管部门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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