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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关于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5-11-02  

						股票简称: 晨鸣纸业    晨鸣 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5-065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山东分行”或“乙方”)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彼此视对方
为战略合作伙伴,在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等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
合作。
    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
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营业场所:青岛市香港中路 59 号
    负责人:陶以平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视乙方为最重要的长期银行合作伙伴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
其金融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核心客户之一,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商业银行业务。
    根据甲方在造纸、金融、地产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总体布局,乙方将充分利用自
身在融资领域的专业性及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向甲方提供意向性总金额不超过 200 亿
元等值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安排,用于重点支持甲方重大项目和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
转。上述综合授信包括并购贷款、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综合授信额度、贸易融
资、保函、现金管理、债务保值等各类海内外金融服务产品。每一笔具体的融资业务,
乙方及其授权机构将根据其内部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业务,甲乙双方另行
签订相关协议。
       乙方在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甲方最优惠
条件。
       乙方将为甲方“走出去”战略、结算、现金管理、财务公司业务、融资租赁公司
业务、金融咨询等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二)投资银行业务。
       乙方直接为甲方或乙方协调集团内包括中银国际、中银投资、中银基金等境内外
附属机构资源为甲方及其下属成员企业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和融资一体化服务;引
入股权投资、上市及再融资相关服务;资本市场交易服务;证券类金融资产保值、增
值服务。
       (三)保险业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将协调中银集团所拥有的保险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制度基础上,以银行保险为特色,通过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的融合,为甲
方企业提供各种财产保险、公共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等保险产品以及专业化的保险顾问服务。
       双方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逐步落实上述合作内容。涉及到的具体业务
合作应签署具体业务协议,并以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四、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乙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公司能以优惠的利率和费率享受各项金融服务,
对公司今后产品结构调整、整合战略资源、拓展全球市场、提升核心竞争力,起到至
关重要的作用,能够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公
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乙方形成依
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合作需签署具体业务协议,并以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
内容为准,利率和费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于在合作协议之下开展的具体业务,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