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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路桥:公司章程(2019年4月)2019-04-24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4 月 23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2
    第三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27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28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0
第八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一节    通知 ................................................................................................................................36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三章    附则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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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的前身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系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辽体改发[1993]130 号)《关于同意设立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10600004016134。
       第三条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13 日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至 2010 年 4 月 20 日执行完毕破产重整计划。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进行重大资
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完毕后,公司更名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并迁址山东省济南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I-SPEED ROAD&BRIDG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 330 号
                邮政编码:250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0,139,06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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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高效机制,强化企业管
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努力为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施工;承包境外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机械的租赁、
销售、维修;交通及附属设施、高新技术及产品的投资、开发、经营;能源环
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和经营。(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
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
数为 10,125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经营性资产投入,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该次重大资产
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0,139,06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120,139,063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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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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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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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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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滥用其控制地
位,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
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时,相关董事、经理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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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上述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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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签订许可协议;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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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
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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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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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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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如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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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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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到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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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
权征集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
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
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
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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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
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
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
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
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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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之后即任。
     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监事会的
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监事增、补选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
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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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于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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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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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家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届期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书面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三)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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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公开说明免职原因;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五)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重大关联交易;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十) 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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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
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
事会制定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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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投资项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基本
原则;
     (二)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 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就
公司对外担保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除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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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
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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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
件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董事会制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制度,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经中共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批准,设立中共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
中共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
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纪委书记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公司
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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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通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公司坚持改
革发展正确方向;通过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公司全
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通过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建强企业领导
班子和职工队伍,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证;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发挥基层党
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群众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凝心聚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正风肃纪、防范风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党委会与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边界,将公司党委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
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委决策和参与
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
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
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
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㈣~㈥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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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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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询问;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需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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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披露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需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需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需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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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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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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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
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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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5%。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方案的实施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
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还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
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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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其他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其他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送出日期即为送达日
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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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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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㈠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第
㈤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按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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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
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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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少”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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