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6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信息
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十二)公司股东名册;
(二十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构
要求提供而尚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 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应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
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财
务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
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