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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2010-04-26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

    关工作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者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