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1
Jin Mao PRC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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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召开。上海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为4 人,代表股份185,989,6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2
一、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
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全部议案:3
1、《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监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4、《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5 月21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方晓杰
2010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