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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1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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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 层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召开。上海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为4 人,代表股份185,989,6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2

    一、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

    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全部议案:3

    1、《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监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4、《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5 月21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方晓杰

    2010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