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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0-06-22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0-1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暨二○一○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0 年6 月

    10 日以传真方式发出通知,根据董事长曾塞外先生的提议于2010 年6 月22 日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 人,实际出席董事7 人。会议的召开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决定将《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公司董事长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决定提高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标准。具体如下:非独立董事、监事年度津

    贴4.8 万元;独立董事年度津贴6 万元。以上津贴均为含税金额。

    上述议案均须提交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决定提名贾岩燕、康健、李旭、上官永强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四、决定提名王中华、王光新、刘建国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对上述7 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董事会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

    其中,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且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

    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但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决定于2010 年7 月11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及选举新一2

    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议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贾岩燕,男,1947 年11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市礼花厂厂长,北

    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处长、总经理助理、代总经理,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康健,男,1956 年4 月出生,1982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管理专

    业本科学士,后到加拿大、美国学习。曾就职于中国康华国际软件开发公司经理、

    美国CYZ 公司经理、海南中恒实业总公司总经理、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李旭,男,1957 年6 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北京山水旅行社商品部经理,

    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及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上官永强,男,1972 年4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通用电气医疗系

    统中国区项目经理,本公司网络投资部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中华,男,1963 年4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

    上海兰勃物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审计总监。

    王光新,男,1943 年10 月出生,本科学历,副教授,九三学社成员,曾任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办主任。

    刘建国,男,1937 年12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享受国务院授予

    的政府特殊津贴。曾任北方交通大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理事等职,在经济

    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颇有建树,主持了多项国家及部级项目研究与开发,

    并出版了《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方法、手段》、《管理信息系统》等多部著作。

    上述7 名董事候选人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