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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19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 层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召开。上海金茂凯

    

    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张艳律师出席

    

    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4 人,代表股份193,960,05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25.90%。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

下:

    

    一、 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2009 年4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公司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报告》、《董事会2008

    

    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08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议案》、《修改公司〈章

程〉第一百六十条的议案》和《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议案》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的议案》

    

    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9 年5 月19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

    

    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张 艳

    

    2009 年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