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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2020-12-02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
控股子公司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食品集团”)控
制的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
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盈利性,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存款风险管理领导工作组(下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
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检查财务公司整体制度建设情况,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其成员单位
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
延。

       (三)检查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控
制措施,风险控制活动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是否能防止出现风
险控制工作中的空白或漏洞,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突
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四)检查财务公司是否拥有作为独立企业所有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财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无受到首农食品集
团的随意干涉,有无在资金往来、信贷业务等方面干预而损害财务公司利益的情
况。

       (五)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
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组报告。

       第三条 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当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公司财务部指派专门
人员、财务公司指派风险管理部专门人员工共同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
通工作,并及时向工作组反映情况,以便工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五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

       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工作组统一领导;工作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
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
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
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首农食品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
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

       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
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总额控制,严格审批

       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
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并将定期监测存
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与从财务公司取得贷款的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四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六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存款异常情
况的监控与评估。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部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
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部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
风险;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部每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年度报告,并
根据实际需求向财务公司取得月度会计报表,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
险。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存款风险报告机制。财务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务
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首农食品集团了解情况,并将相关信
息向工作组汇报。工作组认为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资金出现风险的,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九条 对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存款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组
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由财务部负责调回所有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同时
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任一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要求:
    1、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2、 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 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 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5、 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6、 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二)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

    (四)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均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财务部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
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
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
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
订、补充。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处置措施;

    (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需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风险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风险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工
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三)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

    (五)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六)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七)如有必要,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首农食品集团寻求帮助,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十三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工作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
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
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0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