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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润资源: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1-04-29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

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润资源

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一、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七)1 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润资源应收李
晓明诚意金债权 8,0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52,199.20 万元,代垫诉讼费 316.71 万元,
合计 52,515.91 万元,已全额计提损失准备人民币 52,515.91 万元(其中 2020 年度计提损
失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35,757.20 万元)。因中润资源未提供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李
晓明诚意金债权可收回性充分、适当的资料和信息,导致我们无法对该债权的期初余额及
2020 年度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 35,757.20 万元是否应调整计入以前年度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七)2 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润资源应收佩
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思公司”)债权 4,893.38 万元,已全额计提损
失准备 4,893.38 万元(其中 2020 年度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3,465.07 万元)。
因中润资源未提供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佩思公司债权可收回性充分、适当的资料和信息,
导致我们无法对该债权的期初余额及 2020 年度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 3,465.07 万元是否应调
整计入以前年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润资源,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
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    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七)6 所述,2020 年 4 月 15
日,中润资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中润资源历史信息披露涉嫌
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润资源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
该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    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

       经董事会认真讨论,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的对公司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的反映了所涉事项的现状,除此
之外,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0

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应收李晓明债权

    2015 年,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矿国
际”)、明生有限公司、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各100%股权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向收购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明支付
诚意金 8,000.00 万美元。

    2017年7月25日,鉴于国内外矿业市场、资本市场及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且股东大

会授权有效期已经届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项目合作方李晓明决定终止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17年7月12日李晓明出具确认函,同意将8,000.00万美元诚意金在120日内全额退还公

司。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函,继续为李晓明先生退还8,000.00万美元诚
意金债权提供无条件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5月,因李晓明到期未退还诚意金,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申请。经仲裁庭合议审理后,2019年3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晓明

需向公司偿还诚意金 8,000.00 万美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 3,167,147.00 元,由李晓明和盛杰(北京)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笔费用已由本公司缴纳,故李晓明和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该仲裁费。2019年7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晓
明、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并对其采取了限高令。2020年初,公司

了解到李晓明及龙铭矿业在香港法院申请破产的信息。经过核实,香港破产管理署已经受理
了李晓明的自然人身份破产。其后,公司启动了申报债权工作,并委托了香港当地的律师代
理参与李晓明破产案件的相关工作,根据破产受托人截至2020年5月8日的《进度报告》,相

关债权人对李晓明债权申报金额巨大,折算港币合计20,929,077,023.24元,公司申报的债

权仅占总债权的4%。目前,受托人实际控制以及可以变现的破产人的资产价值量不大,结合

破产人李晓明未予积极配合、以及案涉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维尔京群岛、中国内地法
律环境不同等诸多不利因素和不确定性,李晓明破产案件结案时间难以预计,公司申报的债

权面临绝大部分不能收回的风险。故本期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截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诚意金债权折合人民币52,199.20万元,代垫诉讼费用人民

币316.71万元,合计人民币52,515.91万元,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
52,515.91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0.00元,本期因报表折算形成汇兑收益人民币-3,610.40

万元。
    2、应收佩思公司债权
    为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外蒙古伊罗河铁矿项目的顺利进行,2015年 8 月,就

伊罗河铁矿项目前期勘探费用需要,伊罗河铁矿有限公司提出向公司借用部分资金。为此,
双方签署了《蒙古铁矿项目开发三方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公司根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及

伊罗河铁矿有限公司的指示,累计向佩思公司汇出借款 23,707.00 万元。借款到期后,鉴
于公司终止了发行股票收购外蒙古伊罗河铁矿项目,公司要求佩思公司偿还借款,但佩思公

司未能及时全部偿还。2018 年 11 月公司向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8)鲁 01

民初2532 号),佩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707 万

元;佩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利息 11,863,803.74 元(利

息计算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以
3707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付;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

止,以 3707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佩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

    公司胜诉后一直未收到款项,2021年3月24日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
法院已受理,等待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法院依法冻结了佩思公司两个公司股权,公司在申

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可执行财产较少,该项债权面临绝大部分不能收回的风险,2020年度公

司对佩思公司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截至报告报出日,本公司未收到佩思公司债权4,893.38万元,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
提损失准备人民币4,893.38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0.00万元。
    3、2020年4月,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力争早点结案。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