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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0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 2018 年度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现发表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2018 年度当期,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
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具的 30,000
万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为上海渠
乐提供的担保额度在审批额度范围内且均已执行完毕,未对公司产生影响。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 2018 年度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
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持续
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4-00088
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审计报告无异
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
尽快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 2012 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
知》(财办会〔2012〕3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要求,我们审核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
    五、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 14-0008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3,720,897.01 元,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81,792,577.82 元(可供投资者分
配的利润),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我们认可公司 2018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同意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孙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之孙公司上海樱华门
诊部有限公司和上海樱园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合计 5,000 万元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评估,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不投资于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证券相关的投资。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之孙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张   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