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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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委托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出具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
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达律师、余迪意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交易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2 日
下午 15 时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 时之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
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
199,225,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3%。前述股东为截止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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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24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5%。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9,247,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0
%;反对 19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1%;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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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247,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0
%;反对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三:《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247,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0
%;反对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四:《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247,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0
%;反对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五:《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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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99,247,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0
%;反对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336,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6
%;反对 1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4%;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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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达
经办律师:
余迪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