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20-02-11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4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是双方
就本次合作达成的初步共识,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
议,并履行相关的审议或批准程序。本协议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暂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系深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南充市商投国欣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商投国欣”或“乙方”)系由四川
商投欣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市工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充
市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拥有国资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拥有优秀的金融人才、卓越的资产管理团队以及丰富的资金资源。
    鉴于以上,公司与南充商投国欣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共同签署了《战 略 合
作协议》。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履行相关的
审议或批准程序。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名称:南充市商投国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樊钰
    (3)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4)主营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法
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注册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兴源西路 6 号新豪天地 1 号楼 1701 号-1716 号
    (6)公司与南充商投国欣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年公司与南充商投国欣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战略合作原则
    1、立足地方、立足产业。甲乙双方将“扎根南充地方、立足‘155’发展战
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推动经济建设、加速产业升级,高质量地服务南充市
“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的战略目标。
    2、自愿平等、优势互补。甲方系南充市本地两家主板上市公司之一、乙方
是具有“省、市、区”三级地方国资背景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双方秉承自愿平
等、优势互补的原则开展战略合作。
    3、依法依规、合作共赢。在战略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确保依法依规操
作,在此基础上实现合作共赢。
    (二)合作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方式就公司债务处置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协助
甲方完成债务处置,化解公司负债;
    2、乙方就甲方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处置问题提供合法有效的处置方案,协
助甲方完成偿债资产的处置,尽量增加资产价值,最大限度地清偿公司债务。
    3、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并购方面的服务,协助甲方把握公司并购政策和法
规,采取多种方式协助甲方公司与标的公司达成并购协议,协助甲方完成并购过
程中的投融资事宜;
    4、乙方与甲方及甲方的相关关联公司共同组建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等,用
于资产并购与产业发展,帮助甲方健康、可持续发展。
    5、乙方协助甲方纾困完成后,甲方利用上市公司自身资源,乙方利用专业
能力与各类资源,共同努力实现甲方公司的稳定经营。为下一步双方实现共赢发
展夯实基础。
    6、实现甲方公司稳定经营后,甲乙双方积极整合四川(尤其是南充市)属
地资源,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加速产业升级,在贡献就业与税收上发挥作用。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权就乙方提出的债务处置、资产处置、公司并购以及投资基金组建等
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做出最后决策;
    (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3)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有关公司债务、资产的全部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本协议目的,向乙方提供完成上述任务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开展资产、债务尽调提供便利);
    (3)对于乙方提出的债务处置、资产处置及公司并购等方案及时给予回应,
并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
    (4)为乙方落实债务处置、资产处置及公司并购等方案提供便利,与乙方共
同保证方案的实施;
    (5)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完成本协议约定事项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知情权。知悉甲方的公司经营状态、资产及债务详情。
    (2)调查权。有权就甲方提供的公司情况、资产、债务信息向甲方及甲方的
关联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真实情况。
    (3)提出债务处置及资产处置、公司并购等方案,并催促甲方在合理期限内
作出决定。
    (4)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
完成本协议第(二)项规定的服务内容。
    (2)根据项目需要选派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
作组,负责本项目工作。
    (3)在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债务处置及资产处置、公司并购、基金合作、资
源导入等方案后,及时签署相关协议,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信息被
甲方以公告形式公开披露为止。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该资料、信息传递给第三
方。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
均需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方能有效。
    2、本协议签订后,除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书面确认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协
议约定义务外,不得解除。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乙方提出的债务处置,资产处置等方案无
法得到甲方认可(甲方认可的界定方式为:甲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或甲乙双方签订
后续债务处置、资产处置、共建基金等专项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
均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仍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金融危机、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
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
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
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
除责任。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
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
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
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
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
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拒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就守约方产生的直接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乙方已开展尽职调查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应按乙方
的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解除前,乙方已产生的人工工资、差旅费等)赔
偿乙方损失。

    (八)未尽事宜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应向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
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本协议
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他
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生效电子文档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南充商投国欣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借助其资源优势,解决
公司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要。
    2、本协议的签署暂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3、本协议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对方
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是双方就本
次合作达成的初步共识。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并履行相关的审议或批准程序。本协议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密切关注本协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经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