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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8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对公司合规风险进行评价,提出完善公司合规管理的建议,提出公司
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合规风险的指导意见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二)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司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推动建立并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四)对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能提出建议;
       (五)提出配置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建议;
       (六)就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管控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建议
 和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法务风控部门负责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法务
 风控部门在合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筹备委员会会议,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准备会议议
 案相关材料,以便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务风控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通过会
 议方式对其合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价,形成决议或建议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
 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司应当
 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