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20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司目前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定位,公司拟对公
司全称和证券简称进行变更,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同时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四川金路集团股
第二条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新金路集
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XINJINLU
JINLU GROUP CO.,LTD GROUP CO.,LTD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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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权激励;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进行: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决议。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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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注销。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 .........
投资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局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上述修改尚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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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局(董事局授
权公司经营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相关证照和资质
等涉及公司名称修改、变更等一切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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