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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 开 发:总法律顾问制度2021-12-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切实提升法治建设能力水平,

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渝国资[2019]221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为全面深入贯彻习

近平新法治思想,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

公司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法律人才培养,大力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

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法律管理能力,提升依法经营水平,加强和

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努力推动实现公司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原则上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条

件确实不具备的,也可由公司指定一名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

顾问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是全面领导本企业

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

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

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 8 年以上

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

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法

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选。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本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情况,严格按制度

规定的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从公司内部选任总法律顾问;公司内部

没有具备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人选的,可以对外招聘。暂时没有符合

条件的人选,可指定一名公司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代行总法律顾问职

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法务及合规管理。拟代行总法律顾问的人选报公

司备案。

    第七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对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并履行以下

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领导公司法

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

效服务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展;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有关会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相关法律风险提

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实施,牵头完善公

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制度;

    (四)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

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出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所出资企业法律事

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

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

审核把关,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

    (八)全面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

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

    (九)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参与

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每

年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十)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总法律顾问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违

法违规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
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报告。对于总法律顾问报告的重大事项,公

司未采取相关措施,若总法律顾问认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且情

况紧急,应以总法律顾问名义直接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与董事长、总经理联审联签工作制

度,对于需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合同、公司

产权和资产处置、投资融资项目、对外担保抵押、对外经济纠纷和各

类诉讼事项,必须经总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把关并签署同意意见

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审批方可实施。总法律顾问在审核时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签字同意: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违反国资监督管理规定;

    (3)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管理规定;

    (4)违反公司经营决策程序;

    (5)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6)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总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资

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总法律

顾问实施责任追究:

    (1)利用职权违规谋取私利;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因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出具的审核把关意见错误,重大经济

合同审核及重大涉法事项联审联签、重大涉法事项处置把关出现严重
失误,造成公司出现重大法律风险并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4)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公

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重庆市〈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提

醒)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

确定扣减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等薪酬比例。涉嫌违

纪或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内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后,本制度与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