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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际医学: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5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对
《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公司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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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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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写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情况提
供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公司依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确认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
身份。
    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写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公司依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确认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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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
    五、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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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与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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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与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原章程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
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数,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若存在以下影响利润分配事项,当年度公司可以不进行现
金分红:
    (1)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0%;
    (2)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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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度实现的利润首先要保证公司
的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在此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六)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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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
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数,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若存在以下影响利润分配事项,当年度公司可以不进行现
金分红:
    (1)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0%;
    (2)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度实现的利润首先要保证公司
的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在此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
的相关比例计算。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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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六)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
    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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