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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际医学:子公司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5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
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
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
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
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
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
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
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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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和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
权代表实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推荐董事出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并推荐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
情况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
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
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集团公司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以集团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承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集团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
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在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集团公司要求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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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集团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
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
职公司的财产,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应依据集团公司的意见,在任职
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集团公司
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股权代
表应依据集团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集团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
会招聘。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
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总裁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集团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
续两年考核不符合集团公司要求者,集团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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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推荐。控股子公司
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
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推荐。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参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
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
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
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
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
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报送内容
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相关资料
及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
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
报表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往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股权代表应负责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
任职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向集团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和财务管理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展所需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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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统一筹措,对外融资时,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统一决策,控
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融资、担保、抵押等手续。控股子公司无
权自行决定对外直接融资、担保、抵押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
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
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领导报
告。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
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集团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
家财经纪律、集团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集
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
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
政策,接受集团公司督导并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子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与年度预算方案,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计划与预算的完整性
和编制依据进行审核后提请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控股
子公司经营班子根据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签发的相关决议组织经营
计划与预算的实施工作。如超出预算,则再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接受集团公司公司管理部监督
和跟踪管理。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
                                 5
经营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集团公司公司管理部协商一致,
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接受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的
业务指导、监督;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对参股子公司实施监督,分别
逐个建立业务档案。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须经集团公司审批,投资决策
须制度化、程序化。控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配合集团公司
投资发展部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研、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
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
化。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的对外投资、资产
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及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
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
集团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由集团公司派员参加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集团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前,由集团公司法务部、审计监察部、财务管理部、公司管
理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
案。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关联交易,应遵照集团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
议,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
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集团公司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集团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集团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6
(股东会)之前,应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集团公司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集团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集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
文件,通报可能对集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确保集团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集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派往参股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对集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
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主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团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
项报集团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派往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投资
发展部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重大
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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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各自的内控管理体系。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
督,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
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
敷衍和阻挠。
    第五十一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
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二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
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
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
况、合同履行情况、大型医疗设备使用效益、绩效考核、需向集团公
司报备或审批事项履行情况等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督促控股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加
以整改。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组织架构方案的设置及调整须报集团总
裁办公会审议后,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的
                              8
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
案。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合同、所有对外文件、重要资料等,应
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报备、归档。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鉴时,应根
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印鉴使用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
后,持印鉴使用审批表到行政管理部印鉴管理人处盖章。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设立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集团公司行政
管理部和投资发展部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集团公司行政管
理部办理,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存
档。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下设法务部,负责处理集团的
所有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核、对外承诺或担保、法律诉讼、仲裁、
劳资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事项咨询等;控股子公司与集团公司
共享法务资源,不再单独设立相应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如需单独聘
请法律顾问,需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六十条     为便于集团公司工作的统筹安排,及时处理紧急和重
大突发事件,保证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运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出差、休假、请假离开工作地市的,需提前一天通过微信、邮
件等形式向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报备。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
招聘;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由控股子公司办公会确定,并经集团公司
同意后任命,任命文件报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其他人员由控股
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拟定其定岗定编方案,在每年度结束
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后执行,每季度向集
团行政管理部提交年度定岗定编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控股子公司人员按集
                                   9
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调动。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社会
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集
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部
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职培
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公司的制度规
范等。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每年
初向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提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结,如
需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确认。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由控
股子公司审批和办理。控股子公司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
行政管理部提供上月《新进人员统计表》《离职人员统计表》及《转
正人员统计表》等人事系列报表。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集团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
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并向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季度人员离职人数、劳资纠纷数量、工伤
数量较上年度同期相比超过30%的,须向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作出书
面说明,并提出改善计划。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七十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略,
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对各控股子公
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和公司管理部参照集团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薪资报酬及激励与约束方案》,制定《控股子公司高
                               10
层管理人员薪资报酬及奖惩方案》,依方案对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实施综合考评,并根据控股子公司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集团各
归口管理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综合评分对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实施奖励或惩罚。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年度预算目标和内部
运营控制需要,下达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与预算目标,与控股子公
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建立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预算管理与绩效管
理体系和薪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
酬、福利管理制度,并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各控股子公司
依据集团公司批复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按
考核周期定期报备考核结果。


                      第十章   宣传事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集团宣传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集团公司企宣
部归口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部室等单位统一思想,
围绕集团公司医疗服务主业定位,分别就企业发展战略、主业经营业
绩、重大事项、品牌形象、管理理念等内容展开。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外宣传和宣传品的制
作中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Ⅵ标识。对外平面广告、电视广告、路牌广
告和宣传品等的文字内容和版式设计等须书面报集团公司企宣部审
核、报备,由集团公司统一把关,重要活动、重大信息报道等控股子
公司层级对外宣传由集团公司审核,其他科室等宣传由控股子公司自
行审核。
    第七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依据各自组织架构设置宣传组织并
指定分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做好本企业
宣传工作。同时审核本单位宣传资料,对本单位发布内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各自宣传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
网、微信公众号等)建设、运营、管理及对外宣传推广。涉及集团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概况、战略、财务数据等表述等须报集团公司企宣部
                                11
审核,其余内容在与集团公司宣传保持高度一致前提下,可自行根据
各自特征拟定,保证对外宣传统一口径。
    第七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需依据集团公司宣传管理相关规定
及时向集团公司企宣部上报宣传图文、视频宣传素材;涉及重大对外
信息披露的,需履行相关对外宣传审批手续。
    第八十条     国内外新闻媒体采访控股子公司领导,需根据新闻单
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集团公司主管宣传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本单位新闻采写上报工作,重要
新闻提前向集团公司企宣部报备,一般新闻事发 24 小时内上报稿件。
    第八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如遇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负面
舆情,应于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公司公司管理部和企宣部,不得拖延、
隐瞒,更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八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与外部各级媒体的广告合作,需报集
团公司企宣部统一协调,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以整合媒体资源。
    第八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需向集团公司企宣部按季度、年度上
报宣传计划、宣传工作总结。


                         第十一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管理体系指导原则:统一规划、统
 一设计、分级管理。
        第八十六条    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
 位”两级信息管控架构管理。各控股子公司信息部门相关人员行政
 上隶属各控股子公司,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的指导、监
 督。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 IT 战略方向、
 战略目标的制订、战略方案设计、战略实施监督、战略实施结果评
 估;并协调、整合、调配各控股子公司间的 IT 资源及信息相关人力
 资源。



                                    12
        第八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部门人员可由各控股子公司按照
 集团信息管理部规划编制自主招聘或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内部调
 动。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进行统一的信息化管控治理和
 IT 应用咨询、实施、技术研发、IT 基础建设及信息系统专业维护和
 服务职能,并负责新建项目相关的规划、建设、评估工作。
        第九十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相关业务类请示、汇报、合同等经
 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使用的信息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规
 划、选型、立项、评估、审批、实施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或集团
 公司下属的专业化控股子公司统一管理。各控股子公司可对信息系
 统的应用需求、解决方案提建议。
        第九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部门负责集团级业务系统及控股
 子公司使用的信息系统在本单位内的推广落地,并负责本单位的 IT
 运维、管理和服务支持工作。
        第九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配合、落地执行作
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各控股子公司考核。各控股子公司信息部门
负责人绩效管理由集团信息管理部与控股子公司共同考核。


                         第十二章 采购事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采购业务由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归口管
理。控股子公司采购业务应接受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的指导、监督、
备案、核准、审批。
    第九十五条 采购事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开和邀请)、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主要工作内容为招采管理、认
质认价管理、合约管理、支付管理、结算管理、计划管理等。
    第九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阶段的材料、
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直接负责实施。控股子公司运营阶段
的自行采购的种类及具体金额上限,依照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采购人员由子公司自行招聘、培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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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审核后上岗。
    第九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做好日
常采购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控股子公司年度招采计划、年度资金
使用计划及月度招采计划、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集团公司采购管
理部审批。控股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提前安排月度付款
资金,控股子公司采购事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报告
资金使用及变动情况。
    第九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招采、合约、付款、结算等具体工作由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直接负责的,控股子公司须配合实施。
    第一百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招采资料备查,保存年限按
国家、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控股子公司所有新建、改建、迁建、扩建工程由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控股子公司协助。
    第一百零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维修、改造工程(应急、抢险工程
除外)应接受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审批,按照集
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年底前须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上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工程的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控股子公司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不含)以内的
维修、改造工程,依据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招标、询价,
确定施工单位,并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控股子公司工程造价超过 50 万元(含)的维修、
改造工程必须在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的指导参与下进行招标、确定施
工单位,施工由控股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控股子公司工程款支付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
后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控股子公司工程结算由控股子公司初审、报集团工
程管理部复审后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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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控股子公司设备设施管理事宜由集团公司运行维
护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设备设施的运行、保养、维修、安全检查、
年检等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运行维护部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控股子公司运行维护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培训合
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一百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备设施需第三方进行维保的,维保合
同由集团公司运行维护部会同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子公司共同签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因经营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有设施
设备进行改造优化升级的,由控股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完
成审批程序后,集团公司运行维护部统一实施。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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