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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际医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8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

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

息。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其中,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具体

披露时间,在编制完成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经登记确认后在指定报纸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业绩

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并确保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差异幅度未达到 20%以上)。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

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担保事项等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

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

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

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单笔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

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

民币 5 亿元以上,或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 亿元以上,不含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交

易),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二)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达到或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其他

事项;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标准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七)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均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应当比照适用上述标准,已按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已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关

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持续披露有

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一)、(二)项标

准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 32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一)、(二)

项标准的关联交易。

    上述(三)、(四)项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

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承诺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

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
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

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

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后一个工

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及陕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

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按

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的格式应符合要求,内容应简洁、

清晰、明了,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信

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公司证券管理部办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董

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或

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权代表应当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或分支机构、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

况和进展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

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

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由于有关人员

失职,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失误或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陕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

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扣减当年薪酬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

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报告义务的

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发生相关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对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公告文稿,并准备相关材料:

    (一)定期报告文稿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与证券管理部协同拟定;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拟定;

    (三)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人

员拟定;

    (四)信息披露电子文件的制作和上传,由公司证券管理部有关

人员负责。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总裁审核同意;

    (四)董事长签发。

    第七十条 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文稿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或审核同意后,公司即联系
指定报纸披露,并将公告的电子文件报送至指定网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后,按规定的时间和份

数,将定期报告文本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陕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管理部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七十三条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已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进

行解释说明时,公司应认真、及时答复问询,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

告。



             第五章 尚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和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以贯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 所有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人员,或因工

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拟在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稿件,都应事先交由主管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严防泄密。

    第七十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财务管理部、事业发展部、证券

管理部等涉密部门,应加强文件资料的管理,严格文件收、发、传阅、

归档程序,保证涉密文件资料的安全。起草、保存公司涉密文件资料

的计算机,必须由专人操作管理,必须设定密码。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

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

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

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咨询、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以及其他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

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

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

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

提供该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

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信

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十四条 所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对违犯公

司保密制度规定的员工,属于情节轻微的,由总裁办公室研究给予批

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

任,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重大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八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正式文稿必须留存二份,

公司总裁办公室及证券管理部各存档一份。

    第八十九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将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正
本以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一并保存,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完整存档。

   第九十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将所有刊登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

报纸剪辑、复印,按时间顺序汇集成册,并编制公司信息披露索引,

以便于查询。

   第九十一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将公司各类定期报告的摘要和

全文、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以电子方式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施行。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