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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
董事会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14,800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41%。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保总余额为人民币71,1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99%。均为公司对合
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公司提供的必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且资金使用情况
正常,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等相关规定,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及发展战略,为进
一步拓展壮大公司主业而拟定的,有利于公司稳定快速发展。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
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1
们同意此次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公司
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能够
适应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
    2、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
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六、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安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安排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且薪酬安排系根据房地产行业的总体薪酬水平及公司2018年度的
经营成果所做出的,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薪酬安排的议案。
    七、关于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是为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满足参股
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

                                      2
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进行授权管理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
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进行授权管理主要为了满足公司日
益增加的房地产项目拓展需要,以增加公司土地储备,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未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本次授权管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邱妘   蒋岳祥   郭站红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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