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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
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机构
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有效。公司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确定 2018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18 年度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确定、发放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确定 2018 年度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以市场
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
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9 年度综合授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向兵工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地方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8.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
营的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19 年度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15.92 亿元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19 年度融资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关于调整“精密加工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
片(PCBN)、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CD)系列刀具材料产业化
项目”和“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精密加工
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片(PCBN)、聚晶金刚石复合
片(PCD)系列刀具材料产业化项目”和“超硬材料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有
利于保证项目质量,本次调整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实
施,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和地点的
变更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
限公司“精密加工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片(PCBN)、
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CD)系列刀具材料产业化项目”和“超
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九、关于调整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特种石
墨(等静压)生产线项目建设内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江西
申田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申田”)年产 6000 吨特
种石墨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是基于国内外特种石墨市场竞争
和发展环境的现状以及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而进行的,
有利于规避项目盲目扩大发展带来的投资风险,与中南钻石
有限公司及江西申田未来发展方向一致。

    本次对江西申田年产 6000 吨特种石墨项目建设内容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
合该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江西申田年产 6000 吨特种
石墨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并终止继续投入。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拟调整“江西申田碳素有限
公司年产 6000 吨特种石墨(等静压)生产线项目”建设内容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部分募投项目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中南钻石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以“南阳大颗粒钻石产品
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颗粒项目”)和“南阳高韧
性工业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韧性项目”)
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中南钻石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本次中南钻石将“大颗粒项目”和“高韧性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
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
司以“南阳大颗粒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南阳高韧
性工业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吉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以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吉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特种”)
使用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江机特种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江机特种此次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
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吉林江机特种工
业有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二、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能够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
责任和义务,圆满地完成了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
    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
为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
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
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
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
       十四、关于 2018 年度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坏账
核销,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坏账核销的议案》。
    十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2018 年公司
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满足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上市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六、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韩赤风 董敏 吴忠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