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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因经营
发展需要,本年度拟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
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确定 2020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20 年度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确定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确定 2020 年度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综合授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向兵工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地方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20.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
营的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1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4.3 亿元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融资
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
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二〇二〇年度》(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30088 号)、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G30090 号)、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公司制定的《中
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兵工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〇年度》(信会
师报字[2021]第 ZG30088 号)、《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
险评估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30090 号)充分反映

                          -3-
了财务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及财务公司的
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
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4.公司制定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
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以市场
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
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
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
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
    八、关于 2020 年度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坏
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公
司关联方,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坏账核销的议案》。
    九、关于对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独立意见



                           -5-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谨
慎性角度考虑,对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规定。公司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对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议案》。
    十、关于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
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6-
       十一、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二、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的“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吉林江机
特种工业有限公司的“xx 及 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研发
生产条件建设项目”、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的“xx 研
发条件建设项目”和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的“xx 研发
条件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
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本次调整是根据项目实
施进展情况而实施,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
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
实施进度的议案》。
    十三、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有效。公司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议案》。
    十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2020 年公司
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满足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上市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韩赤风 董敏 吴忠
                                     2021 年 4 月 16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