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21-04-20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应急处
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本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
“领导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
置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金
融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金融部、审计监督部人员。
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款风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
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
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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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
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
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及时报告董事会。对于财务公司的
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存款情况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
采用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六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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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
制: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九)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的注册资
本金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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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存款风险预
防处置领导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
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
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
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
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
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预案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
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由本公司领导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
的办法。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
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
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
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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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工作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
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
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
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
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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