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电器: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10月)2016-10-18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规性原则: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符
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应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为第一要务,
投资风险要保证可控。
3、规范性原则:开展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时必须执行公司规定的权限审批程
序。
4、闲置理财原则: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投入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营运为
前提。
5、公开透明原则:理财产品投资业务要完整准确的反映在公司的财务账册
中,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总裁或财务负责人负责
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资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理财产品投资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
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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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内
的理财行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额度和购买品种的范围,但可在额度及计划周期内循环使用。
第五条 用于投资的资金仅限于闲置的流动资金,不得动用募集资金,不得
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投资业务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 为控制风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期货、权证、股票、利率、
汇率、无担保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投资类
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为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审议核准或修
订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年度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含
10%),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年度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含
10%),应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总裁或财务负责人在本制度规定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范围内
组织开展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批准理财产品投资协议。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审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
核准理财产品投资业务资金支出。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实施单位,公司财务管理部
负责每笔理财事项及具体运作,包括不限于选择合作银行,确定具体的理财配置
策略、理财事项和理财品种等,负责拟制理财产品投资的申请报告并发起公司
OA 签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资金状况及市场情况确定进行理财产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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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时,应与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合同前应会同公司法务部和相关部门审核理
财产品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理财产品投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操作:
理财产品投资报告或协议由财务管理部编写、财务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审核、
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董事长审批的理财产品投资报告以及与银
行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在进行资金转账时,需再次按《银
行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进行报批。报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投资。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应对已投资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保持关注,若其风险与
投资时的预期相比明显加大或收益与投资时的预期相比明显降低时,应提出处置
意见。
对非到期的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处置时,应填写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处置审批
单,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由于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对无固定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进行处置时,由财务
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长核准后进行处置;对有固定投资期限、但由于理财产品
投资风险或预期收益发生变化而对其提前处置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
负责人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
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
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核算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理财产品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
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产
品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同时,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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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
财务管理部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并编制《理财产品投
资明细表》报送财务负责人或总裁。
第六章 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
人名义或个人名义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设专人管理理财产品并跟踪进展及安全状况,
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采
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公司审计部应于
每季末或认为必要时对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记录、资金收支及运作结果进行审
计,提出审计意见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
织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产品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理财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下列岗
位为理财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履行相关职责:理财产品投资
报告或协议的编制岗位与审批岗位;有价证券购买(或处置)岗位与保管岗位;
理财产品购买(或处置)岗位与会计账务处理岗位。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申请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
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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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时,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按有关法规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合肥美菱股份
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制度》(2015 年 3 月)同时废止。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