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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菱电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21  

						股票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 B       股票代码:000521、200521   编号:2017-04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7 年 6 月 3 日、 月 14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 号、2017-040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
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总裁李伟。

    6、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7 年 6 月 3 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
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27 人,共持有 317,094,763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5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25 人,代表股份 316,949,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42%;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45,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285,569,204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39%。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21 人,代表股份 31,525,55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 2/3 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
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

    1、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16,949,161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145,602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537,696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74%,反对 145,602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
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5,423,602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A 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95%;反对 145,602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5%;弃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525,559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
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江凯律师、付海峰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