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01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 奇”)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 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 院向广东奇化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苏 0602 民初 7959 号]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作为原告提 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就与江苏琦衡农 化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瑞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中 冶化工有限公司、王健、陈华国、广东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南通市崇川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向广州浪奇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沪 0115 民初 96146 号]/[(2020)沪 0115 民初 96201 号],及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保理”)作为 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上实保理就与广州浪奇、深圳 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两案。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奇化与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 被告一: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通瑞丽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绿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 1 被告五:王健 被告六:陈华国 被告七: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依据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1400 万元,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利率 5.0025%。该贷款由被告一提供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被告五、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 依据 2020 年 3 月 6 日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4825 万元,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本笔贷款 由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被告一与被告七之间签订的编号为 2019FBQHDZ-CG01344 、 2019FBQHDZ-CG01334 、 2019FBQHDZ-CG01332 、 2019FBQHDZ-CG01345 、 2019FBQHDZ-CG01333 、 2020FBQHDZ-CG00231 、 2020FBQHDZ-CG00232 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 保,签订了《质押合同》,该应收账款质押对应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应收账 款 8144 万元得到被告七的确认,且被告七亦承诺应收账款到期时将相应款项支 付到被告一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内;同时由被告三提供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被告四、五、六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依据 2020 年 3 月 17 日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460 万元,期限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利率 5.0025%。 该贷款由被告二提供的土地进行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 了抵押登记;同时由被告五、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一尚欠本金 65,000,000 元、利息 280,001.06 元。 2 因被告一在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贷款已发生欠息,已严重威胁到了工行南通 人民路支行债权的安全,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宣布所有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国 家信贷资金的安全,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65,000,000 元,利息 280,001.06 元 (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及从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 利息、罚息、复息等; (2)原告对被告一、二、三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四、五、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4 ) 原 告 对 被 告 一 质 押 给 原 告 编 号 为 2019FBQHDZ-CG01344 、 2019FBQHDZ-CG01334 、 2019FBQHDZ-CG01332 、 2019FBQHDZ-CG01345 、 2019FBQHDZ-CG01333、2020FBQHDZ-CG00231、2020FBQHDZ-CG00232 的七 份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七将其应支付给被告一的货款支付 至被告一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内; (5)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广州浪奇与上实保理合同纠纷案[(2020)沪 0115 民初 96146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实保理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实保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纠纷 的起因如下: 2020 年 3 月 5 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 3 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下称 “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采购总价值为人民币 28,203,000 元的工业 原料,并约定:非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则构成 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 损害赔偿。 3 2020 年 3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共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 合同(有追索 I)》(下称“主合同”),主合同约定:被告二作为原始债权人 以其与被告一作为债务人直接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原告申请办理有追索的保理业 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在预计到期日未获清偿或全部清偿 的,原告即享有对被告一、被告二追偿的权利;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如协商不成,在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20 年 3 月 24 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书》(下称“附件一”),附件一中约定,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总计人民币 28,203,000 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保理融资额度 为 28,203,000 元,保理融资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3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二向被告一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下 称“附件二”),被告二告知被告一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上 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明确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即被告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下称“附件三”), 被告一表述已经收到附件二,同时对附件二中转让的应收账款是被告二已经完 成、无瑕疵履行的、真实的、排他的、无商业纠纷的、尚未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合 法应收账款,并承诺向附件二指定的账户支付应付款项,如未履行付款义务,其 承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按照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二于当日向 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书》(下称“附件四”),通知原告保理融资款人民币 28,203,000 元付款条件以及成就,请求原告将上述保理融资款支付其指定银行账户。原告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分两笔向被告二共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 28,203,000 元,已履 行完毕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义务。 现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期,被告一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支付款项。原 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到期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28,203,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5,640,600 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自 2020 年 9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4 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15.4%,以 28,203,000 元为基数,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暂计为人民币 678,262.83 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承担的上述债务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债务总额范围内就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三)广州浪奇与上实保理合同纠纷案[(2020)沪 0115 民初 96201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实保理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实保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纠纷 的起因如下: 2020 年 3 月 3 日、3 月 4 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有 3 份《工业原料采购合 同》(下称“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采购总价值为人民币 28,960,000 元的工业原料,并约定:非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 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向违 约方要求损害赔偿。 2020 年 9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共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 合同(有追索 I)》(下称“主合同”),主合同约定:被告二作为原始债权人 以其与被告一作为债务人直接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原告申请办理有追索的保理业 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在预计到期日未获清偿或全部清偿 的,原告即享有对被告一、被告二追偿的权利;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如协商不成,在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20 年 9 月 21 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书》(下称“附件一”),附件一中约定,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总计人民币 28,960,000 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保理融资额度 5 为 28,960,000 元,保理融资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手 续费率:固定金额手续费,金额为 1,222,755.56 元,手续费结算:到期一次性结 算,全部手续费与回购款一并结清。 2020 年 9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二向被告一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下 称“附件二”),被告二告知被告一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上 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明确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即被告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下称“附件三”), 被告一表述已经收到附件二,同时对附件二中转让的应收账款是被告二已经完 成、无瑕疵履行的、真实的、排他的、无商业纠纷的、尚未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合 法应收账款,并承诺向附件二指定的账户支付应付款项,如未履行付款义务,其 承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按照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二于当日向 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书》(下称“附件四”),通知原告保理融资款人民币 28,960,000 元付款条件以及成就,请求原告将上述保理融资款支付其指定银行账户。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9 月 28 日分三笔向被告二共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 28,960,000 元,已履行完毕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义务。 现基础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虽尚未到期,但鉴于原告受让被告一的其他应收 账款均已到期,而被告一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 有充分理由相信基础合同项下约定的被告一的还款义务亦不能按约履行。原告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编号为 HBY20200921003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 I)》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提前到期,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28,96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5,792,000 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15.4%,以应收账款本金及保理手续费之和,即人民币 30,182,755.56 元为基数,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承担的上述债务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债务总额范围内就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手续费人民币 1,222,755.56 元; (6)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二、诉讼、仲裁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分别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 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诉方或被申请人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前期公告已提及但近期正式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 原告/申请 涉案金额(万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判决执行情 人 元) 展 及影响 况 收到法院寄送 广东耀达商 广州浪奇、深圳 的传票、应诉 1 业保理有限 市合正荣实业 票据纠纷 1,218.00 通知书、民事 无 无 公司 有限公司 起诉状等法律 文书 收到法院寄送 广东耀达商 广州浪奇、深圳 的传票、应诉 2 业保理有限 市合正荣实业 票据纠纷 481.92 通知书、民事 无 无 公司 有限公司 起诉状等法律 文书 收到法院寄送 广东耀达商 广州浪奇、深圳 的传票、应诉 3 业保理有限 市合正荣实业 票据纠纷 522.08 通知书、民事 无 无 公司 有限公司 起诉状等法律 文书 收到法院寄送 广东粤合融 的民事裁定 4 资租赁股份 广州浪奇 合同纠纷 4,673.11 无 无 书、财产保全 有限公司 通知书。 收到法院寄送 上海辰焱企 的传票、应诉 买卖合同 5 业发展有限 广东奇化 475.34 通知书、民事 无 无 纠纷 公司 起诉状等法律 文书 注:前述案件中,1-3 项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广州浪奇、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 7 限公司票据纠纷案件,公司前期尚未收到正式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已披露过因该案件导致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披露 的《关于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及 2020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子公司及孙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4、5 项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浪奇合同纠纷、上海辰焱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诉广东奇化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前期尚未收到正式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已披露过因该案 件导致公司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 子公司新增股权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或申请人的金额在 10 万元 以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万 诉讼(仲裁)审理结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判决执行情 元) 果及影响 况 1 起已判决被告支 付广州浪奇赔偿 我方起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2 起已判决;2 起已撤 金 4 万元;1 起已 1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外观设 500.00 无 诉; 起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被告支付广 计专利权纠纷 5 起 州浪奇赔偿金 5 万 元 2 我方起诉的服务合同纠纷 2 起 158.19 尚未开庭审理 无 无 1 起已开庭尚未判决; 3 我方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 2 起 35.89 无 无 1 起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 一定影响。因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罚息等 情况,将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加剧公司面临的资金紧张状况,并可能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积极应诉的同时,正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 和解方案,争取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日常经 8 营活动正常开展,缓解资金压力。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