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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红太阳:财务管理制度(2022年5月修订)2022-05-3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
范公司财务行为,控制公司财务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及相关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合法性、重要性、有效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
本效益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
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
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
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
管理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
用和解聘。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
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七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和会计管理事项,财务中心
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部门经理和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
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第八条 财务部的基本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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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
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保证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财
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三)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加强公司各部门费用开支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性;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公司发票和收据的管理,协调、办理各项税务事宜;
    (七)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筹集资金和调度资金;
    (八)负责财会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管理及日常维护;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经理)委派制,委派的财务总监(经
理)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委派的财务总监(经理)由公司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编定岗,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会计
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要符
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应有计划地组织会计人员轮岗,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业务培
训。
    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人员时,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一)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中心负责人;
    (二)财务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担任出纳工作;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完成会计工作;诚实守
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谦虚、谨慎,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拓宽知识领域,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办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收人员,一般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调动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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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对未办妥移交和监交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或
离职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
签字,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第三章 财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原始记录的填报,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包
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使用、存货的收发、领退、盈亏、
毁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单位现
有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进行统一,使之规范化。
    第十六条 公司要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物料消耗定额、物资
储备定额、资金定额、工时定额、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配置科学
先进的计量设备。
    第十八条 公司要建立严密控制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产
物资的调入、调出、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手
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保管使用制度,以及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物
资清查制度。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公司及各单位在完成财务季度报表后
五天内,做出书面财务分析报告并召开季度财务分析会议,重点分析影响企业经
济效益的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统一公司会计基础工作。
    (一)会计凭证已实行会计信息化的,会计凭证按公司统一的记账凭证格式;
未实行会计信息化的,采用单一式的记账凭证格式。
    (二)根据公司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账务处理规范设置和使
用会计科目。
    (三)按公司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账簿。
    (四)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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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及后续的修订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管理,降低筹资成本,由公
司财务部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统一负责对外筹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资方案的拟定及实施,监督筹集资金的正确
使用,按期还本付息或支付股利。
     第二十四条 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的发
展战略及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
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筹资风险
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筹资方案,还应对目标债务结
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作出分析。
     第二十五条 对非正常经营周转所需的重大筹资方案,公司财务部应当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未经风险评
估的筹资方案不得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经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决定后,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订立筹资
合同或协议,以发行股票、债券筹资的,还应与中介机构订立合同与协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不得擅
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需履
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要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
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对支付偿还本
金、利息、租金、股利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
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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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
    1、按内部牵制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实行钱账分管。
    2、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
    执行事先编报的现金收支计划;收支现金要有凭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
度的规定;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并建立必要的复核制度;收付现金后,必须
在凭证加盖有日期的戳记及出纳图章;日清月结,发现余缺,及时查明原因。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以下范围内可以使用
现金:
    (1)职工工资、奖金、各种津贴,以及劳务报酬、差旅费、福利费、其他
零星支出。
    (2)无银行结算条件的单位或城市居民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不足结算起点的零星支付款项
    2、在办理有关现金收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如确有困难,应于次日上午送存开
户银行;
    (2)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
    (三)库存现金限额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自身情况,结合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由各控股子公
司财务部提出库存现金数额,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现金的核算
    现金收付账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五)现金清查
    现金清查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清查时出纳员必须在场,发现有不符合现金
管理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行为,应对出纳员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若发
现账款不符,现金库存出现短缺或溢余时,就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来
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转账。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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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存款管理纪律
    1、除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可用现金收支的业务外,其他一切业务收支必须
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二)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1、预留银行的两枚印鉴要分别保管,其中一枚存出纳会计处,一枚存主管
会计处,签发支票时相互监督。
    2、对每月月末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应由出纳会计以外的会计人员及时逐笔
核对,如公司银行日记账月末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月末余额有差额时,应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应报主管会计审查,主管会计应及时处理未达账业务。
    3、出纳会计每日填报银行收支日报表,具体反映当日银行的收支业务及余
额,于次日上班后交财务部经理,以便总经理及时了解财务收支情况。
    4、使用支票时,应由经办人填写支票申领单后,按公司的资金支付审批流
程办理,在财务部备留的登记簿进行登记方可领取。领用的支票要及时进行结算,
如有特殊原因,最迟在一个月内结算。
    5、支票领取要填写日期和金额,如金额不能确定,支票要妥善保管,防止
遗失,如遗失造成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6、支票领用金额不得超过申请金额,超支须补办手续。
    7、各单位按国家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可开具多个结算
户,有国外业务的,要开设美金户,与人民币分开结算。


                             第六章 资金的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收账款管理
    (一)经营业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
逾期应收款项的催收制度,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
任,减少坏账损失,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各经营业务部门和财务部要密切
配合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每月定期对账和清理,对账龄超过一年的须单独
管理,专人负责催收。公司销售部门应当定期与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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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时催收,对于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当妥善保存。对因经办人的
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月终,财务部应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编制分责任人,债务单位的
明细表,报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及销售部门负责人。按照“谁签字谁负
责,谁经办谁收款”的原则,明确催款措施,不断清理欠款,促进资金回笼。
    (四)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的应收、应付款要定期检查并向分管销售的副总
经理、总经理通报。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坏账准备按公司会计政策提取。
    (五)对各单位应收账款的资金回笼核定周转天数,实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预付账款的管理
    购买物资原则上不预付货款,对紧俏物资确需先付货款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但前账不清,后账不预付。对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的单位均视同债务人,经办部
门和经办人必须事先了解对方单位经营信誉、财务状况。财务部须做好日常清算
工作,不断清理往来账,保证资金不被对方单位长期占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管理
    职工因公出差、因病住院或其他原因需借备用金时,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
理审批后方可借款。但前账未结清的情况下,不得发生新的往来账款。其他应收
款的经办人必须在一个月内结清账务,超过一个月未结清的转入经办人工资扣
清。有特殊情况须打申请延期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延期。如到期仍不能清
收,采取在工资资金扣款措施。


                                  第七章 存货
    第三十五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
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
货包括库存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
    第三十六条 存货的收、发、领、退必须正确计量、填制书面凭证,完善验
收手续,并经授权人审批签字,才能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存货的产权界定以所有权为界,不受存放地点的影响。已确认
销售,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物资,虽未提货,不再作为公司的存货;发往异地
销售的商品及已确认购入的在途或异地存放的物资,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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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在途和异地存货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均应视同公司存货,纳入公司存
货范围单独立账管理。委、受托代销商品均应签订委托代销协议,明确代销价格、
质量保证、费用负担和结算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外购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
工、整理及挑选和应计的价内税计价。
    自制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委托加工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发票价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用、应纳税金计价;无发票
价的按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第四十条 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采用加权平均计价法。
    第四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用具物品,包括工具、模
具、管理用品以及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用品等。公司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实
际情况,采用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账登记收、发、
报废数量和价值。
    第四十二条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同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制度,年终、
中期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年终清查盘点,存货主管业务部门应对存货的数量、价
值、质量作出认定、并编制盘点表。年终存货盘点时,如有必要,可以请监事会
参加监盘。异地存放的存货应同时盘点并编制盘点表。
    第四十三条 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
因,分别情况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除收回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及回收残值外的损失计入
管理费用,其中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该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
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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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
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财务部门和各存货实物管理
部门都应建立存货明细账卡,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并作到账账、账实、
账证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
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留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该固定资产单位价
值在 2000 元以上。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标准按下列不同方法
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可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
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
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
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同类市场的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
证金额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按
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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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先暂估入账,同时开始计提折
旧,待办完移交手续后,按增减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再调整前期已提折旧。
    第四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
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都应设立固定资
产明细账卡,并做到账账、账实、账卡一致。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每年年终由财产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共
同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清原因,
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率、年折
旧率如下: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30年            5           3.17-4.75
机械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年             5             9.50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3-5年            5          19.00-31.67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12年            5           7.92-9.50
其他设备       年限平均法           3-10年            5          9.50-31.67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
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毁损、报废都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专设
账户处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为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
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需安装的设备。不需安装的设备不通过在建工
程,而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新建在建工程的投入应根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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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或者预算方案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工资、机械施工费以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计价。
    出包工程,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承包工程金
额,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的设备原价、安装工程费用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
理费用等计价。安装的设备原价是指:国内外购设备包括设备的发票价、运输费、
装卸费、在途保险费、应计提税金等计价;国外进口设备还应包括进口关税和海
外运输费;自制设备、按全部实际支出数或承制合同规定的价格计价。
    第五十六条 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形成的可以对外销售的产
品等,按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销售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发生的
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五十七条 为在建工程筹集的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
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
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而支付的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
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已经开始。
    第五十八条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
超过 3 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
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
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当所购建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的可使
用状态时应当停止起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
认为费用。
    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
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
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
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
或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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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在发生。
    第五十九条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
续建造过程中可以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
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
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
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六十条 在建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同时按合同结算
工程价款。
    第六十一条 在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报废或者毁损损失巨大的,应查明原因,
报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进行清理。属于承包单位责任的,应由承包单位赔偿;属于
公司责任的,其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在筹建期计
入管理费用,已投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计提。


                                第九章 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
币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为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
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
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
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六十四条 无形资产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计价: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
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符合确认无形资产的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入账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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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
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
限的无形资产,公司采用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摊销;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第六十七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
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
    第六十八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
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
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
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
者确定。


                             第十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七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
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七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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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
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
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公司采用成本模
式计量。
    第七十四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
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第七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
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使
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使用,用于赚取租金或
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七十六条 在成本模式下,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
价值。
    第七十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
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
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 金融工具
    第七十八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
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①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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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②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持有目的是交易性的:①取
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②
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
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③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
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七十九条 (1)债务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工
具。债务工具的分类和后续计量取决于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金
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直接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能够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其
分类取决于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是否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本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
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
付,同时并未指定此类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本公
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类金融资产因终止确认产
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减值导致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本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
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同时并未指定此类金融资产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
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
值变动将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债权投资。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将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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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权益工具,权益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但本公司管理层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关公允
价值变动不得结转至当期损益,且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相关股利收入计入
当期损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时,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①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②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
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该指
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公司自身信用风
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本公司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对于此
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公司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转入方;
    ③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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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
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5)金融工具的减值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
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
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公司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
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无
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
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融工具的预
期信用损失:
       ①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
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②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
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③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
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合
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
增加,按照三阶段分别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
处于第一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
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
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
准备。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
息收入;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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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
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其利息收入按照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
期损益的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
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
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第八十条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
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
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
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时,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十二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十一条 确认及初始计量
    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
下企业合并进行核算。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
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
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
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
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公司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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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本公司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购买
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
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本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对合并成本大于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取得
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大于合并成本的差额,经复核后记入当期
损益。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
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
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换出
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债务转换为资本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及计入
当期损益。
    第八十二条 投资收益确认
    本公司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以及对实施控制的被投
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于被投资公司宣派现金股利时确
认,而该等现金股利超出投资日以后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对被
投资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以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以取得股权后被投
资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份额计算确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
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本公司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零为限,合
同约定负有承但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年实现净利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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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但额以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八十三条 减值确认和处置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的规定,对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
将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
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的规定,对长
期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
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章 租赁
    第八十四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
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
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
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
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
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第八十五条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
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
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③本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④本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
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但不包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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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本公司后续釆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
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租
赁负债。租赁负债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
包括:
       ①固定付款额(包括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
关金额;
       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③根据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④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⑤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公司将行使终止
租赁选择权。
       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但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内含利率
的,则采用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
资产成本。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调整相
应的使用权资产,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
调减的,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当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前述选
择权的实际行权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本公司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
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②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用于确
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和原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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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
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现值。
    (3)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选择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
将相关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
择权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4)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进行会计处理:
    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
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
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
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
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八十六条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
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
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出
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本
公司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
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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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
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
租赁的收款额。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
赁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
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
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
赁进行会计处理:
    ①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
相当。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
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①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
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
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②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
金融工具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十七条 售后租回交易
    公司按照收入确认所述原则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
销售。
    (1)作为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
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
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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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
融负债。
    (2)作为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对资产购买进行会
计处理,并根据前述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政策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
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
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


                        第十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八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
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密切相关。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
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与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的公
允价值相比是重大;
    第八十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
    具有商业实质交换的计量: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
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
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
有商业实质但所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
产的价值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第十五章 资产减值
    第九十条 资产减值的认定及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这里的资产主要是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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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如: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
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资产减值的迹象判断: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发生
资产减值的迹象包括: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
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
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
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
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其他
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九十一条 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按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再转回。
    第九十二条 主要资产减值的确认及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
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
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
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极提相
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减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现象,,若存在减值迹
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减值
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这者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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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可以按照该
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
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按照该等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以市场利率为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3)在建工程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
情况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
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
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则按在
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年损益。
    (4)无形资产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本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
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
足以证明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的情形。
    (5)商誉减值准备:
    本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
行减值测试。鉴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
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
理: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
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
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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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如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
相应的减值损失。


                              第十六章 债务重组
    第九十三条 债务重组确认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
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九十四条 债务重组计量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
价值、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
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
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余额符
合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或有
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
认营业外收入。


                              第十七章 或有事项
    第九十五条 或有事项认定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
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或有事项的主要内容有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
损合同、重组业务等。
    第九十六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
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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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或有事项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
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因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
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
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


                              第十八章 借款费用
    第九十八条 借款费用确认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3 个月)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
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九十九条 借款费用计量
    (1)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
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
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
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为购建
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
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
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
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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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
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
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3)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
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由于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方面的原因等
所导致的应予资本化资产购建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则
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第十九章 收入
    第一百条 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
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单项履约
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
务,按照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
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
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
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
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本公司在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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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
确任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实
付款义务;
    (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拥有该商品的法
定所有权;
    (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
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式,
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
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公司已收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
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第一百零一条 收入确认和计量具体原则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和计量
    对于某一时点转让商品控制权的货物中国境内销售合同,本公司根据发货后
取得客户签收,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
认收入;
    对于某一时点转让商品控制权的货物中国境外销售合同,本公司根据发货后
办理清关手续、取得出口报关单和提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为本公司提供加工劳务服务向客户取得的收入,于有关服务已
经完成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收入的现金流很可能流入企业、交
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二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和计量
    公司在与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的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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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成本和费用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耗费和支
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一百零四条 建立成本责任制,应当结合生产预算和内部经济责任制按年
度编制预算,分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并作为日常控制和考核的依据,严格履
行奖惩,以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实行制造成本制。制造成本制是指计算和分配产品成本
的一种方法,即在计算产成品成本时,只将生产经营中最直接和最密切的直接材
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计入产成品,而将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和
关系不密切的管理、财务、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制造成本的主要内容:
    直接材料:包括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辅助材料、
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各个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
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产品成本的核算一般可以经过以下程序:进行要素费用归集
和分配;进行辅助生产成本的归集和分配;进行基本生产车间制造费用的分配;
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结转验收入库产成品成本。
    各车间直接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归入各车间的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通过“制造费用”账户归集,月终全部按当月完工产品量平均分配。
    完工产品成本为车间产品直接总成本加制造费用。完工产品单位成本为完工
产品总成本除完工产品数量。
    第一百零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装卸费、
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专职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等经
常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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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括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工会经
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
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
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应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
的手续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上述费用凡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和控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
提取和控制,在公司自行直接开支的费用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并从严审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成本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对有异常情
况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改正,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章 外币折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币业务折算
    本公司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
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除筹建期间及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可予以资本化
部分外,其余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
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币报表折算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非本位币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
算”的有关规定折算为本位币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
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
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
期汇率折算。因会计报表各项目按规定采用不同汇率产生的折算差额,以“外币
财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第二十二章 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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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应公司某一特定
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
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有关
部门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
交增值税明细表、分布报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应的会
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应严格按照规定;报送的对象应当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下属的分、子公司都应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公司的合
并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的规定编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将年末财务状况和全年经营成果,与当年财务预算,
成本费用预算,投资计划及上年同类项目进行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照规定,公司的定期报告应聘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
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应按规定在中期、年度报告中对外进
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除提供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外,在发生各种临
时公告等需要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


                       第二十三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统一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信息化核算。财务信息系
统的运行、升级换版等,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牵头组织,并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务软件,是指公司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
   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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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业务系统对接,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2、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3、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会计软件的科目分类、编码规则、数据接口、功能设计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财务软件操作人员必须保证口令的安全性,不得告知他人,
不得在电脑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确保财务信息系统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财务软件操作人员必须注意数据的保密性,不得私自调出、修改、删除职责以外
的程序、数据,不得私自泄露有关财务数据及向外提供、复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设置专人负责系统的授权管理工作,系统使用者
根据具体岗位职责申请、审批后才能赋予相应的操作权限。调动或离职人员在办
理手续时,系统授权管理员签字确认其已关闭操作权限方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
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备份,确保会计资
料的安全、完整和财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
经济合同等及会计核算有关资料。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
纸质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安全、通风条件好的
档案库房,配置有门有锁的档案柜。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由档案员负责整理编号,装订
整齐,登记立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一年后点数移交给档
案员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档案员所保管的会计档案按时间顺序排列整齐,平日由档案
员对档案柜上锁,钥匙由档案员保存,如有事离开单位外出,由财务部负责人临
时指定专人接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借阅会计档案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登记簿,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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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归还,任何人不得例外。对外来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分管财务经理批准,方
可入室借阅,但不准将原件带走,如有必要经分管财务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并
登记借阅登记簿,注明取走复印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
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一百三十三条 档案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与会计档案无关的杂物。
库房内严禁内明火、吸烟,保持清洁卫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按国家统一规定销毁期限申请销毁过期会计档案的报告经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按指定场所由财务负责人和档案员监督销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会计档案不重视,不负责任造成会计档案毁损、遗失要
追究档案员的失职责任。


                              第二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修订生效并施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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