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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0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1-52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1 年 8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409,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6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
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0,669,9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50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3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3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6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
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长
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1,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1,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593%;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9077%;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64,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2%;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4,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656%;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6014%;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64,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2%;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4,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656%;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6014%;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 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