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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0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


 电话:0756-3263939 传真:0756-3293638 邮编:519000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资本”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亚晶律师和
 冯楠律师出席华金资本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金资本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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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0年10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020年10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在珠海市香洲
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2号总部基地一期B栋5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
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9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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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0年11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70,042,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3294%,(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
资者代表股份数506,1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1468%),具体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9,917,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293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 125,100 股,占公司总
股数的 0.03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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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现任在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以
及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李光宁先生、副董事
长谢伟先生均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共同推选的董
事邹超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
真实有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0,041,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票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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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23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
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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