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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钠股份:《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8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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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
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2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实事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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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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