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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9-30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
基础上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
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
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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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
用,减轻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2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
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
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冯科、李书锋、翟业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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