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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发展: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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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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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
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景山酒店一层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粘建军先生担任
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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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2,457,1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9096%。其中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15 名,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4,547,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81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 名,所持股份 1,419,109,63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76.193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4 名,
所持股份 13,347,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4,620,0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29%;反对 7,83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7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276%;反对 7,837,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制订<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4,620,0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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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529%;反对 7,837,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7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276%;反对 7,837,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32,360,3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2%;反对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450,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46%;反对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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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 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云祥




                                          经办律师:
                                                         薛   祯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