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04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22-08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方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3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15至2022年11月3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景山酒店一层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31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
权。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粘建军先生
7.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位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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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432,457,1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90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9,109,63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1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347,4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1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4,547,46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78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347,4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71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4,620,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9%;反对
7,83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276 %;反对
7,837,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72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424,620,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9%;反对
7,83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76%;反对
7,837,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72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2,360,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50,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46%;反对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云祥、薛祯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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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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