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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电力A: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04-12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
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
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
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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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重
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
陷和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包括公司本部、
沙角A电厂)及15家重要控股子公司:包括湛江电力有限公
司(含湛江宇恒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
司、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广
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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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惠州平电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
司、广东粤电博贺煤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
司、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含广东粤江鸿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沧粤电
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含广东粤电石碑
山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电白风电有限公司、惠来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
电平远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和平风电有限公司、广西武
宣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溆浦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通道粤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2018年度)
资产总额的9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2018
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99%。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
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生产管理、
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
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
信息系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投资风险、
债务风险、资金风险、成本风险、市场风险、法务风险、税
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内审内控风险等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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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办法》和《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
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
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①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
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控制缺陷或控制缺陷的集
合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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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
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控制缺陷或控制缺陷的集
合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
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
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够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董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出现以下情形,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
陷”:
    ①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
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
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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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缺陷认定应综合考虑造
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以及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性质、影
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
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3000 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5000 万元
   重大缺陷                  5000 万元及以上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
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
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
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
制目标的情形。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
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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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
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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