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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能电力: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9-53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及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9 月 5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朱宜存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88,981,2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6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7,322,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887%;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58,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32%。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新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陈新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选举情况如

下:

    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陈新宜                 同意股份数:1,288,640,99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陈新宜                 同意股份数:2,411,657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87,443,5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8807%,反对 1,537,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751,884 股,其中同意 1,214,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4.1216%;反对 1,537,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5.87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飞、王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出具的《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