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圆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3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
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贵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
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1 号楼 30 楼公司会议
室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05 月 12 日 09:15~09:25,
09:30~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05 月 12 日 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7 人,代表股份 280,840,0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297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
份 277,345,4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089%;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4 人,代表股份 3,494,5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89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66,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17,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5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2.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66,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17,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5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3.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66,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17,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5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4.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66,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17,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5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71%;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5.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8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2%;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6,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5%;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8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2%;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6,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5%;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29,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7%;反对
4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1,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05%;反对 4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产品销售提
        供预收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8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2%;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6,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5%;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8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2%;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6,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5%;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34,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5%;反对
40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26,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05%;反对 4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8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2%;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6,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5%;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8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2%;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6,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5%;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 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0,48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2%;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6,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5%;反对 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参会股东审议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见证律师:叶   菲




                                                黄夕晖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