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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圆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05-16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9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子公司重庆众思润
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思润禾”)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8 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2 月 16 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众思
润禾现场调查,发现众思润禾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
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开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
经预处理后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截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共接收危险
废物约 4700 吨,预处理约 1900 吨,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约 1600 吨。
转移、贮存、预处理危险废气期间有废气产生并排放,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众思润禾注册有营业执照,
2018 年 8 月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22 年 2 月 18 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且
是本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接受处罚。众思润禾从 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共接收危险废物约 4700 吨,预处理约 1900 吨,处置约 1600 吨,均超过
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处置的 689.02 吨,已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
鉴于其主动停止生产,积极办理并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依据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二、采取的措施
    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相关人员对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情形,不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 9.3.1 条、第 9.4.1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会对公司
当期业绩造成较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