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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元科技: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2023-04-29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经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
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集团”)控股的金融机构苏
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切实保障公司资
金安全,特制定《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
风险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正常的金融
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等的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将货币资
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
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限
额。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款的有关决策,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金融业务时,
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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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第九条 创元集团应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在财务公司出现困难
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
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明确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
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每年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以及取得经有
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公司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
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
风险时,为了维护资金安全,应参照《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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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有关条款,及时启动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
       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
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发生无法收回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将
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
       (三)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 80%;
       (四)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五)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 15%;
       (六)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 3 倍;
       (七)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八)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 10%;
       (九)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70%;
       (十)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20%;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
整。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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