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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道麦A: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11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2-3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10 日 14:30 开始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 7 号楼 6 层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Erik Fyrwald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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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8,584,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5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03,06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7,081,64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5916%。

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53,464 股,占上市公司 B 股股
份总数的 0.7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87,964 股,占上
市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0.3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65,500 股,
占上市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0.3702%。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8,584,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65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03,06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7,081,64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5916%。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先正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
其持有公司股份 1,828,137,961 股。关联股东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未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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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7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6903%;反对
3,2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9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

(1)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1,153,46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378,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6903%;反对
3,206,2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9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上 述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 律师姓名:王乐陶、潘珺

3. 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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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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