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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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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518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
体育”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参加莱茵体育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
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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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0 楼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示性公
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19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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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2 人,
代表股份总数为 553,172,6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551,376,8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数为 1,795,7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单项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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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 TCYJS2019H0518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