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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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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
2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15至2020年5月18日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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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8,870,515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1.0224%。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43,246,254 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5,624,261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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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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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李    磊




                                             经办律师:

                                                            王焕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