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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烽火电子:独立董事意见2021-09-25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除限售股票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董事李培峰先生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
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此意见




    独立董事:     杨秀云       张俊瑞           茹少峰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