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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州老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6-3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按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

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

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高级管理人

员岗位的使命、职责和工作权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建立人才储备;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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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范围内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等信息,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及时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

找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用外部咨询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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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