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 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在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核查和 验证后,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审议 1、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 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议案》、《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依照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因增加认购对象、修改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 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依照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 3、因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 2020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依照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 2020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7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核 准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7 日,有效期 12 个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包括战略投资者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哈尔滨)智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 智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 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其中哈工智投承诺以 5,000 万元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哈工智投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 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除哈工智投外,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及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共向 461 家投资者发出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江 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 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上述 461 位投资者包括: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含发行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投资者 406 家。 除上述461家投资者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2020年7月7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 行方案后至2020年7月20日内新增的7家意向认购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相 关附件。新增7家认购意向投资者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黄山 2 深圳市康曼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长安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夏同山 5 青骊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6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共计向468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由 于首轮申购报价 结 束后,获配投资者 认 购股份数量低于批 文 核准数量 (183,997,301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78,245.00万元) 且认购对象数量未超过35名,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0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首轮已发送《认购邀请书》 的所有投资者发出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追加申购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单》”) 等附件,追加认购阶段未引入其他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追加 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单》及其附件的内容、发送方式及发送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0 年 7 月 20 日 9:00-12:00 期间),共收到 12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 有效申购为 12 名认购对象,9 名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保 证金,3 名认购对象因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购报 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岩锐意 5.06 2,500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取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72 5,000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岩定晟 2 4.72 2,2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 3 5.00 2,200 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8 4,000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元定 10 4.88 2,500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68 2,510 6 夏同山 4.78 3,400 4.78 2,200 7 洪群妹 4.75 2,200 4.68 2,200 4.71 2,210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8 2,210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9 号 9 4.69 3,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9 2,420 11 杨志峰 4.68 10,000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曼德 12 4.68 2,200 002 号主动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的上述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追加认购情况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批文核准数量(183,997,301 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78,245.00 万元)且认购对 象数量未超过 35 名,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 4.68 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各投资者实际追加认购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追加认购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400 万元,同时参照《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设定追加申购定金为 80 万元。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0 年 7 月 21 日(含当日)至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7 月 23 日 12:00 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5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追 加申购单》,均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对追加认购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根据 《发行方案》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10 名认购对象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 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申购定金,4 名认购对象因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 保证金,1 名认购对象已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因追加认购而无需追加缴纳申购定 金。追加认购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额(元/股) (万元) 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8 6,450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曼德 2 4.68 3,978 定增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8 3,010 4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8 2,150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特定策 5 4.68 400 略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特定策 6 4.68 1,000 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40 7 4.68 5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41 8 4.68 5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18 9 4.68 6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7 号 10 4.68 1,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2 11 4.68 45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5 12 4.68 45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元定 13 4.68 955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8 800 15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8 5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的上述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追加认购邀 请书》的相关规定。 (三)配售情况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投资者的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申购价格 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确定本次 发行价格为 4.68 元/股,首轮申购价格在 4.68 元/股及首轮申购报价中的 12 名认购 对象及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哈工智投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由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首轮询价结束后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协商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的价格为首轮询价形成的价格(即 4.68 元 /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含当日)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 12:00 前对《追加认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并按照《追加认购邀请 书》中规定的原则进行配售。 结合首轮认购时的获配情况和追加认购的结果,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 计 25 名,发行价格为 4.68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47,613,238 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 690,829,953.84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哈尔滨)智能投资有限公司 10,683,760 49,999,996.80 2 杨志峰 21,367,521 99,999,998.28 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952,991 88,699,997.88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岩锐意进取尊享私 4 10,683,760 49,999,996.80 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岩定晟私募证券投 5 4,700,854 21,999,996.72 资基金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53,846 52,199,999.28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曼德 002 号主动管理 7 4,700,854 21,999,996.72 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曼德定增 2 号私募证 8 8,500,000 39,780,000.00 券投资基金 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47,008 39,999,997.44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元定 10 号私募证券 10 7,403,846 34,649,999.28 投资基金 11 夏同山 7,264,957 33,999,998.76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9 号私募证券投 12 6,410,256 29,999,998.08 资基金 13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特定策略 2 号私募证券 854,700 3,999,996.00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特定策略 1 号私募证券 14 2,136,752 9,999,999.36 投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40 号私募证券投 15 1,068,376 4,999,999.68 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41 号私募证券投 16 1,068,376 4,999,999.68 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18 号私募证券投 17 1,282,051 5,999,998.68 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7 号私募证券投资 18 2,136,752 9,999,999.36 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2 号私募证券投 19 961,538 4,499,997.84 资基金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5 号私募证券投 20 961,538 4,499,997.84 资基金 21 洪群妹 4,700,854 21,999,996.72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 22 4,700,854 21,999,996.72 私募基金 2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94,017 21,499,999.56 2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09,401 7,999,996.68 25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8,376 4,999,999.68 合计 147,613,238 690,829,953.8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 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 2020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江苏 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 称“《缴款通知书》”)及《股份认购协议》,通知发行对象将应缴认购款划至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2020 年 7 月 27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衡验字(2020) 0007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止,主承销商实际收到 25 名认购对象缴纳认购哈工智能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690,829,953.84 元。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7 月 28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衡验字(2020) 0008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止,发行人变更前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613,324,339.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613,324,339.0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690,829,953.8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938,971.98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77,890,981.8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47,613,238.00 元, 余额计人民币 53,0277,743.86 元转让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760,937,577.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760,937,577.00 元。 三、本次发行过程所涉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单》、《缴款通知书》及发行人与发行对 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后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单》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的相关规定;《缴款通知 书》、《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适当性及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25 名,未超过 35 名。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哈工智投、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合法存续的 境内机构,杨志峰、夏同山、洪群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成为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6 个公募基金产品和兴全-展鸿特定策略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6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备案程序,兴全-展鸿特定策略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6 个资产管理计划均已通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的 2 个认购对象大岩锐意进取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岩定晟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大岩锐意进取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岩定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 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财通基金证大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9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9 个资产管理计划均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的康曼德 002 号主动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康德曼定增 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康曼德 002 号主动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康德曼定增 2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均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创金合信-招商银行-湖南轻盐创投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 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的玄元元定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玄元元定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通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宁泉致远 3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9 个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宁 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宁泉致远 39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等 9 个认购对象均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管理的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铂绅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已 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等 3 个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3 个资产管理计划均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嘉合基金福泽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均已通 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除自然人及哈工智投、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外,私募基金作为认购对象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公募基 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均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关联关系核查 除发行人关联方哈工智投认购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根据本次发 行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公 示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洪群妹为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属于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 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追加认购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 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 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 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苗 晨 路子颍 2020 年 07 月 29 日